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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征求会计所财务管理制度意见
2010-02-03 08:19:27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财政部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广泛征求意见。


  文件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业务收支、会计核算、收益分配和资金调度等进行统一管理,切实做到一体化。


  文件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主任会计师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推行科学的业绩考核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避免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该文件还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负债管理、收入费用管理、收益分配、财务报告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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