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管理:方式、权责、风险——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解读对纳税人而言,依法纳税很重要,依法享受减免税优惠,也很重要,这是合法降低税收负担的最有效的方式。国家税务总局基于税收征管的新变化和新要求,修订下发了《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以下简称43号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本文结合对43号公告的解读,从纳税人的角度,分析以下问题: 一、税收减免的特点 二、税收减免的方式 三、减免税的两种管理方式---核准和备案 四、纳税人和税务局的权利和义务 五、纳税人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一、税收减免的特点 关于税收减税,有几个特点,值得读者重视: (一)不可缺性---几乎每个税种都有 税收减免是每个税种制度设计的必要组成部分,任何一个税种在规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税。所以,纳税人在产生某种税的纳税义务时,应研究这个税种是否有减免税的规定,自己能否享受。 (二)非普遍性---仅针对个别情况 税收减免都是针对个别纳税人,或纳税人的个别情况,不是所有纳税人都可以享受。都可以适用的政策,不是税收减免,是一般性的规定。因此,税收优惠很可能与你无缘。 (三)方式多样---从不同的角度减免 应纳税额是计税依据和税率的乘积,减免税至少可以从计税依据和税率两个角度入手。此外,还可以直接减免税额。一个税种,可能有多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要用全、用足。 (四)标准要求---都有一定的资格条件 既然是针对个别情况,减免税都有一定的标准,纳税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和条件。纳税人要关注自己是否具备条件,尤其是享受优惠后,是否不再具备有关资格,以免遭受补税罚款的损失。 (五)手续要求----需要办理必要的手续 税务局第一位的职责是收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纳税人少缴或免缴都是有条件的,纳税人要少缴或免缴,应该到税局办理必要的手续,证明自己具备享受减免税的条件。纳税人应及时到税局办理有关手续,以免影响享受优惠的时间。 (六)时间要求---通常都有一定的执行时间 许多优惠都有一定的执行时间,到期后,如果没有延续的政策出台,就要依法纳税。纳税人应注意优惠结束后,及时纳税,不要因为享受几年减免税的优惠,就形成习惯,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二、税收减免的方式 根据43号公告,所谓实收减免,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三类。不包括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税收减免,实际就是减少应纳税额。任何一个税种的应纳税额,都是计税依据与税率的乘积。因此,税收减免就是三种方式:减少计税依据、降低税率、减少税额。 (一)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减少计税依据的方式,减轻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计税依据也称税基,就是计税的基数。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所得额,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以企业所得税为例,由于其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收入减去扣除项目的结果。因此,无论是减少收入,还是增加扣除的规定,都属于税基式减免。如股息收入免税,是从收入的角度,减少税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从扣除的角度,减少税基。 (二)税率式减免 税率式减免,就是直接降低适用税率。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是25%,小微企业20%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都属于税率式减免税。 (三)税额式减免 税额式减免,就是直接减少税额。如企业所得税关于节能节税设备投资的10%可以直接抵免税额的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规定等。 (四)出口退税不是税收减免 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劳务、营改增服务,实行免税或零税率的政策。这是增值税在消费地纳税原则的正常制度设计,也是国际惯例,也是WTO规则允许的,不是税收优惠。 (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不是税收减免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征收,征收率是3%,这算不算税收减免? 简易征收是与一般计税对应的一种增值税征收方式,不是税收优惠。如果在简易征收的基础上,再降低,就是优惠了。比如,对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是减按2%计税,就是优惠了。 (六)财政部们办理的减免税 所谓财政部们,一般是指财政部派驻各省市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简称财监办,主要负责检查政府机关(包括税务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是否违反财经纪律,在国有企业尤其央企工作的读者或许不陌生。 财政部门主要办理增值税先征后返的手续。增值税的优惠主要是即征即退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一般由税务部门操作,如软件产品的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或先征后退,一般由财监办操作,如对宣传文化单位等的先征后返等。 即征即退,影响税务局的收入任务,先征后返,不影响税局的任务。在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到底是即征即退还是先征后返、先征后退,有一定的偶然性,尤其是先征后返和先征后退,实际是一回事。 43号公告不包括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不是说有关政策不是减免税政策,而是财政部门不属于税务局系列,财政部门可不执行43号公告。 三、减免税的两种管理方式---核准和备案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一)核准类减免税的定义 核准类减免税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 也就是说,需要经过税务局同意减免税,才能减免税。 (二)备案类减免税的定义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核准的减免税项目。但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也就是说,不需要经过税务局同意减免税,就可以减免税。 (三)核准与备案的区别 核准类减免税,通俗地理解,就是税务局说你行,你才行,才能减免税,但是一旦核准,一般没有以后被补税的风险。 备案类减免税,通俗地理解,就是你自己觉着行,就先行,先减免,税局发现不行时,再补税罚款。备案类减免税潜在的风险较大。 (四)没有及时办手续的补救措施 无论是核准类还是备案类,都需要纳税人到税局办理有关手续。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是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四、纳税人和税务局的权利和义务 无论是核准类减免税还是备案类减免税,税务局和纳税人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 1、申请减免税的权利 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税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备案类减免税,一次报备,一直享受。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备案类减免税材料进行收集、录入,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资质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的义务 (1)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如果材料虚假,承担被税局依法处理的责任。 (2)纳税申报的义务 无论办理减免税手续前,还是办理手续后,纳税人所享受的减免税,应当进行申报。 (3)变化报告的义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资质进行重新审核。 (二)税务局的义务和权利 1、税务局的义务 (1)受理的义务 纳税人提交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税务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减免税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备案类减免税的材料,允许纳税人在申报时或申报后提交。 (2)告知的义务 纳税人办理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如果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核准,或者减免税材料存在错误、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 依法不予减免税的或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核准的义务 核准类减免税,纳税人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 2、税务局的权利 减免税的审核是对纳税人提供材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进行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税局同意,税局不承担责任。 五、纳税人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对纳税人而言,享受减免税是好事,但也有很大风险,好事很容易变成坏事,不但不能减轻税负,还可能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因为税务局的主要职责是收税,因此,对减免税的管理,监督严格。根据43号公告,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作为纳税人,在申请、享受减免税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享受减免,不得擅自 不得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 (二)符合条件、材料真实 纳税人应该在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的情况下,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不能用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虚假材料包括专业技术部门出具的材料。 (三)条件变化,重新审视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变化情况,判定自己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减免税,是否需要重办手续。如果不能继续享受,应立即停止。 (四)优惠力度,不得加大 办结有关手续,享受优惠时,不能为了加大享受优惠的力度,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骗取减免税。 (五)减免税款,依法使用 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 (六)减免有期,到期停止 减免税有期限的,到期主动停止享受税收减免。 (七)减免税款,按时申报 已享受减免税,应按时申报。 (八)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证明自己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材料,需要留存备查。因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如果不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不得继续享受税收减免,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王冬生(中税网税务师事务所) wangdongsheng@vip.taxchina.com 2001年获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业务实践,曾先后供职于财政部税政司流转税处和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在财政部工作期间,先后负责过营业税、增值税、出口退税、消费税、资源税等的税政工作,参与起草的重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