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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转型新契机
2012-08-27 03:20:05

长达20年的马拉松终于接近尾声,国际知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沿用20年的中外合作组织形式即将消失。 国际知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两家同在7月31日宣布本土化。 先是毕马威华振会计
      长达20年的马拉松终于接近尾声,国际知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沿用20年的中外合作组织形式即将消失。

      国际知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中的两家同在7月31日宣布“本土化”。

      先是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7月31日上午举行揭牌仪式,并于8月1日正式运营。安永紧随其后宣布安永华明正式获批成立。

      这意味着,毕马威、普华永道、安永、德勤在内的全球四大知名会计师事务所之中已有两家结束了20年的中外合作形式,转变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

      马拉松接近尾声

      1992年,“四大”获准以合资形式进入中国时,承诺20年后按国际惯例在中国实现本土化。

      今年5月10日,中国财政部、工商总局、商务部、外汇局、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正式实施,意味着以中外合资形式存在的“四大”本土化转制工作正式迈步。

      作为首家在中国成立的中外合作事务所,毕马威华振的合作协议将于今年8月正式到期。在“四大”中,毕马威、安永、德勤都将在今年陆续到期。

      2010年以来,我国本土大型事务所和证券资格事务所已经开始由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型。

      今年5月初,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下称《方案》),其中规定,为了使“四大”和内资所在同一平台上竞 争,要求安永华明、普华永道中天、德勤华永以及毕马威华振所组成的“四大”由原先的“中外合作”向国际更为通用的,也是大型国内所普遍采用的“特殊普通合 伙制”转制,本土化转制过渡期为5年。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姚建华曾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针对四大是采用合作所还是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问题,并没有什么世界惯例,在每个不同的国家我们都应遵守该国的法律法规要求,采用该国认可的组织形式。

      或为本土事务所的契机

      面对外界的转制将造成毕马威审计质量下降的质疑,毕马威高层在媒体发布会上表示,此次转制旨在将“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纳入中国法律框架之下,是法律 形式的转变,业务和人员均保持不变,不会对运营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两次重申,转制不会影响到其执业质量和服务客户的能力。姚建华表示,转制将会为毕马威在 中国的业务发展产生积极推动作用。

      《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显示,目前已获批成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安永华明和毕马威华振在2011年度业务收入指标方面分别为22.77亿元及19.28亿元,分列第三、第四位,较2010年增长8.8%及3.6%。

      德勤华永2011年业务收入涨幅为12.6%,涨幅居“四大”首位,而业务收入排名第一的普华永道中天则面临收入下滑,从2010年的29.61亿元微滑至2011年的29.57亿元。

      “四大转型对内资事务所来说是机遇也是挑战。”一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审计师告诉本报记者,“新的四大与本土事务所的概念在拉近,这给了本土事务所更多的业务空间,甚至包括国家对一级单位审计资质的宽度可能会有适当的拓宽”。

      “四大在行业中的地位就是王者,四大转型对本土事务所从业务方面是一个利好”。不过,上述审计师还指出,事务所本身就是许多财务人员择业的跳板,如若四大的门槛降低,内资事务所是否能有足够的新鲜血液注入,而不会因失血过多导致被吞并将是对本土事务所的又一次考验。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背景下,本土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在努力追赶“四大”,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便是其中一家。

      数据显示,立信事务所2011年本身业务收入为15.04亿元,成为首个收入超15亿元的本土会计师事务所,而2010年其业务收入还是8.17亿元,涨幅达84%。

      尽管如此,“四大”独占“高帅富”的领先地位仍难以动摇。从服务客户的质量来看,能带来1亿元以上收入的4家客户,均被“四大”独占;能带来收入在1000万元到1亿元的客户有26家,四大占23家。

      上述审计师预测,许多以前不屑一顾的业务也许变得不再那么无足轻重了。转型代表着适应,更加适应中国国情的新四大在承揽国内业务时将会收到企业更好的反馈,这对新的四大中国来讲一定是最好不过的收获。

      链接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所谓“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而“特殊普通合 伙”的“特殊”之处,在于每个合伙人既有承担有限责任又有承担无限责任的可能。对于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其 应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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