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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条例》?“面前的”镜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解读之一
2016-09-07 12:21:01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目前,网安总队“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已进入“讲规矩,有纪律,做纪律合格的明白人”——第二专题学习阶段,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我们选择了部分与实际工作、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重点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以案释纪,推动学习贯彻。今天推出《条例》重点解读之政治纪律篇。

  政治纪律篇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条例》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条例》第四十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

  

案例一:新疆日报社原党委书记、总编辑、副社长赵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公开发表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有关工作重大部署要求的言论;故意作出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新闻工作部署相违背的决定;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言行不能与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保持一致;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伪造证据、订立攻守同盟。此外,还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问题涉嫌违法犯罪。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尉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释纪:“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是《条例》此次新修订增加的内容。赵尉身为党的领导干部,妄议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工作方针、决策和决定,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党中央在制定重大方针政策时,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充分听取有关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建议,但有些人“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实际上不仅扰乱了人们的思想,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破坏了党的集中统一,妨碍了中央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这是严重的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条例》第五十二条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二:2015年8月15日,中央纪委发出通报,江苏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赵少麟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在党内搞团团伙伙,大肆进行利益交换、利益输送,拉拢腐蚀领导干部,公开散布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相违背的言论,被开除党籍。据媒体报道,赵少麟的儿子赵晋被称为“最牛开发商”,通过开设私人会所,拉拢腐蚀了一批领导干部,包括武长顺、王敏、何家成等在内的多名高级领导干部因被其腐蚀而先后落马。

释纪:“团团伙伙”是封建人身依附关系和江湖帮派文化的产物。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导致一些领导干部丧失了党性,漠视了国法,在相互的称兄道弟、抱团扎堆中滋生腐败,党员干部之间的关系被异化、政治生态被严重污染,其结成的“团团伙伙”,不仅成为不法分子和不正之风的保护伞,更为“塌方式腐败”的形成埋下祸根。

  《条例》 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案例三:杭州某管委会党工委原副书记朱某多年来受贿、受礼数额巨大。为对抗组织调查,2015年春节前,其将收受的香烟(实物)交给其驾驶员俞某兑现,俞某将兑现所得人民币数十万元予以保管。春节期间,朱某和其妻将黄金、美金、金银首饰、手表、包、银行卡、香烟卡、超市卡、各类提货券等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打包转移到俞某、周某、李某处保存。根据朱某及其妻子等人的陈述和指认,系朱某历年违纪违规收受所得。此外,朱某还存在其他受贿、受礼等严重违纪事实。后经杭州市委批准,给予朱某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释纪:每名党员在入党时都要对党宣誓,“对党忠诚”。对党忠诚,是共产党员的党性原则和政治品质,是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政治基础,也是党员对党的庄严承诺。我们党作为一个有着严明纪律的政治组织,任何一名组织成员如果在接受组织审查时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订立攻守同盟、转移隐匿证据等方式向组织隐瞒真相,显然违背了自己当初的入党誓言,违背了我们党最基本的政治纪律,必须予以严惩。

  《条例》 第六十一条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四: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童名谦在担任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期间,作为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在衡阳市选举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前后,先后接到多名省人大代表候选人、衡阳市及所辖县市区领导干部关于省人大代表候选人存在送钱拉选票问题的反映,未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核查、制止拉票贿选行为,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发生严重的贿选,选举后仍未依纪依法严肃查处。童名谦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释纪:在党内一些组织中无原则一团和气之风盛行。班子成员看到问题不批评,相互之间你好我好他也好……久而久之,带坏了风气、损害了集体、危害了个人。一团和气的“好人主义”滋长党员干部不负责任的态度和作风,是缺乏党性原则的表现,全面从严治党决不允许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中央对湖南衡阳贿选案进行严肃问责之初,还曾有人对童名谦表示同情,认为他本人并没有收受贿赂,属于“出淤泥而不染”。然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作为党委“一把手”,童名谦对发生在眼皮底下的贿选行为放任不管,导致此案有46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69人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显然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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