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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条例》 “面前的”镜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解读之二
2016-09-07 13:09:41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标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条例》内容,我们摘选了部分与实际工作、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重点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以案释纪,推动学习贯彻。本期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解读之组织纪律篇。

 

 

组织纪律篇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保证。

      当前,有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跟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安排;有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处理一些应该由中央和上级组织统一决定的重要问题时,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搞先斩后奏、边斩边奏,甚至斩而不奏……组织纪律松弛已经成为党的一大忧患。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向组织报告,听组织意见,很多问题就不会发生。

 

 


 

《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四个服从”要求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该章依次对“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侵犯党员权利、违反组织工作原则、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一:贵州省黔东南州原副州长、凯里市原市长洪金洲,“搞家长制、一言堂”在单位是有名的。每次开会,他都首先定调,如有同志提出不同意见,则会被他“教育”一番。市委作出的决定,但凡与自己想法一致的,执行;但凡不一致的,那就是一个字——拖。开市长办公会,洪金洲常把不想执行的决定放到最后讨论,快到这个议题的时候,他就上厕所,回来后常以时间太晚为由,再往下次推,一些事情就此不了了之。特别是在干部选拔任用上,洪金洲更喜欢搞个人说了算,凡是得不到他认可的人,休想到市政府重要部门工作。为了干部人事问题,洪金洲和其他常委闹矛盾。此外,洪金洲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于2013年5月接受组织调查。

释纪:《党章》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这“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洪金洲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工作上唯我独尊,我行我素,违反议事规则,不执行党委决定,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应受到党纪的追究。

 

        《条例》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


 案例二:桐乡市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沈某拥有嘉兴、桐乡两地房产3套,在领导干部重大事项申报时,其中1套未申报。沈某同时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支持亲属向服务管理对象租借厂房,开设“厂中厂”谋取利益,其以“向组织申报会给自己带来麻烦”为由,未如实申报以上情况。此外,还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并大肆收受财物的行为。后经桐乡市委批准,桐乡市纪委决定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也是检验党员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的试金石。从监督和反腐的角度看,报告个人事项,向党组织如实“交底”,是衡量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条例》新增了对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处分规定,反映了中央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干部组织管理的坚定决心。

 

      《条例》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三:赵某,某部委司局级干部,性格外向,喜好张罗事,在老乡之中颇有人望。某次在北京的老乡聚会上,有人提出,现在没有一个固定组织,大家日常联络不太方便。赵某便主动提议成立在京老乡联谊会,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没过多久,老乡联谊会正式成立,但一直未登记注册。老乡会成立后,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聚会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释纪:《条例》第六十八条,是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于2002年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老乡、校友、战友之间的各种联谊会之类的组织,不得担当这类联谊会的发起人和组织者,不得在这类联谊会中担任相应职务。赵某作为司局级领导干部,主动提议成立在京老乡联谊会,并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联谊会成立后,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多次组织大规模聚会,产生较大影响。按照《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给予赵某相应的党纪处分。

 

      《条例》第六十九条    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四:20125月,江苏省扬州市矿务局副局长韩谷雨得知扬州市矿务局副局长张凯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满,随即编造了张凯花50万元买官的虚假举报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别寄给了省市领导。其后,韩谷雨又打电话给其情妇王某,叫王某指使其侄在网上发帖,以混淆视听、欺骗网民。王某侄子将韩编好的帖子发布到网络论坛,该贴点击浏览26800余次,回复850余次,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同时,韩谷雨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最终,韩被开除党籍,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释纪:根据党章规定,党员享有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事实的权利,但是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以认真负责任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且以组织规定的方式进行。韩谷雨身为党的领导干部,目无组织纪律,采用诬告陷害等手段,阻止其他党员干部受到提拔任用,甚至意图使其受到纪律追究,严重侵害了党员的合法权利,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应当受到纪律的惩处。

      《条例》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案例五:2013年缙云县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某村党支部自荐人陶某等四人为了拉票,互相合作,进行拉票贿选。为了得到某自然村老党员的选票支持,2013年国庆节后的一天,陶某等四人宴请了某自然村9名党员,席间给在场每位党员分了一包硬中华香烟,并请他们在选举时多帮忙。第一轮选举时,四人挨家挨户上门拉票。第二轮选举时向参加选举的党员分发写了四人名字的小卡片。四人拉票时以分发散支香烟的形式总共分发10条香烟,价值约3000元。2014年9月,陶某等四人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陶某等四人拉票贿选,违反组织原则,破坏选举公平。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基层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一些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重缺位,导致个别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胆大妄为,公然违背组织原则,进行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将惩处非组织活动写进新修订的《条例》,是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条例》第七十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六:201310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原党组书记、厅长陈秋华在中央党校学习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时任中国青少年音像出版社发行部主任柳铁建,柳表示想调到自治区林业厅工作。之后,陈秋华请人教处根据柳铁建个人情况、林业厅岗位空缺及用人需求提出意见。201311月,自治区林业厅人事教育处提出拟调任柳铁建为本厅社会保险中心副主任(正处级)的书面意见。次日,陈秋华主持召开林业厅党组会议,研究同意该意见。20143月,柳铁建到自治区林业厅报到上班。

 

  经查,柳铁建2010年在担任河南省禹州市苌庄乡党委书记期间,因违反纪律被禹州市纪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之后柳伪造个人档案材料,涉嫌造假骗官,被群众举报至中央巡视组,造成恶劣影响。柳铁建已于2015年1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陈秋华违反组织纪律,于2015年上半年被“双开”。

释纪: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吏治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用人腐败必然导致用权腐败。要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严明组织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确保选人用人风清气正。陈秋华身为党的领导干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中不认真考察,选拔任用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应依纪严惩。

      《条例》第七十四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七:2014年6月,安吉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县某局李某使用假文凭参加事业单位招考被录用。县纪委调查发现,李某于1993年9月就读民办江西青年服装学院(现更名为江西科技职业学院)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两年制),1995年7月大专结业。2003年7月,其使用伪造的南昌大学计算机系计算机应用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报考原县人事局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岗位,并于同年9月被录取,后逐步担任局中层干部。安吉县纪委对李某作出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人事档案是我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伴随人的一生,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人事档案彰显个人的基本诚信问题,更是与领导干部的道德水平息息相关。而有些领导干部为了升官,不择手段对档案进行造假,可谓丢掉了最基本的诚信,严重违反了组织纪律,这是万万要不得的。

      《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条例》第七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八:科技日报社原副社长、机关党委书记汤东宁未经批准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一直未向组织报告。2013年以来,未经组织批准、未履行请假手续多次因私出国,事后隐瞒不报。2014年8月以来,违规持有个人因私护照,不按规定及时交由组织统一管理,直到组织人事部门多次催缴,于2015年5月交还。依据有关规定,科技部党组研究并经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批准,决定给予汤东宁开除党籍处分;科技部决定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撤销其科技日报社副社长职务,由三级职员降为六级职员。

释纪: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在回国(境)后10天内,应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汤东宁身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获取英国永久居留权,长期持有因私护照,违反组织纪律,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惩处。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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