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我们摘选了部分与实际工作、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重点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以案释纪,推动学习贯彻。本期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解读之廉洁纪律篇。
廉洁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为政清廉才能取信于民,秉公用权才能赢得人心。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不正之风,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该章依次对“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条例》第八十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一:秦某,某县副县长,分管全县文化体育工作,中共党员。为发展县里体育事业、提高群众身体素质,县政府决定在县城修建一个大型体育馆。工程招投标阶段,秦某的老同学、当地建筑老板周某找到秦某,请其为自己承揽该项目提供便利,考虑到同学情谊,秦某答应了。事后,周某“知恩图报”,多次给秦某送去财物,但考虑到现在管得严、风声紧,秦某皆予拒绝。之后,在秦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周某送给秦某儿子5万元人民币。直至他人举报案发,儿子也未将收受周某财物一事告知秦某。
释纪: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仅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有违纪律要求,一旦管不好亲属,自己办事、亲属收钱,只要情节较重,一样违反廉洁纪律。由于秦某对儿子收受他人财物一事并不知情,不能认定其构成收受他人财物错误,但这也构成违纪。
《条例》第八十一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二:2004年至2008年,蒋洁敏在担任中石油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中石油股份公司副董事长、董事长、总裁期间,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在获得油气田区块合作开采权、燃气轮机发电机组项目招标、天然气供应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油气资源管理秩序,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2014年6月,蒋洁敏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2015年10月12日,蒋洁敏一审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释纪:权权交易是一种比较隐蔽的违纪违法手段。以蒋洁敏案为例,从表面上看,蒋洁敏受周永康之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没有直接从中获利;但他借机也获得了周永康的信任,周永康自然也会投桃报李,在仕途晋升等方面对蒋洁敏予以“回报”。在这个过程中,二人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互相示好,真正蒙受损失的却是国家利益,因此“权权交易”的实质依然是以权谋私、权力寻租。我们的党员干部,权为民所赋,也就只能为民所用、为公所用,“有权不可任性”,决不能因为自己拥有了一定的权力,就忘记了权力背后的责任,把权力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以一己之好去随意分割,或挪作己用或赠予他人,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无端受损失。新修订的《条例》中增加了对权权交易的处分规定,正是提醒广大党员干部,要拥有正确的权力观,切莫将公权力与私利混为一谈,在用权时坚持公私分明、不可越界,否则无论自己是否直接获利,均要受到严厉惩处。 《条例》第八十二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三:金某在担任某区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期间,明知其子(系某商业银行支行客户经理)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其分管或曾经分管的多个部门揽储,未予制止,使其子获得存款业绩绩效考核奖金295520.59元人民币。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金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亲属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主要是为了避免以权谋私以及出现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好自己的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本案中,金某没有管好自己的家人,明知其子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到其分管或曾经分管的单位承揽银行储蓄,本应制止却未予制止,默许、纵容其子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获得巨额存款业绩绩效考核奖金,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条例》第八十三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四:广东省水利厅原厅长黄柏青,在担任惠州市经贸委主任、惠州市副市长、省水利厅厅长期间,于平时逢年过节收受省水利厅、省属有关企业、惠州市党政领导干部与社会老板贿赂、礼金近亿元。其中不少是一些老板和领导干部以“人情往来”为由交到黄柏青及其家人手里的,少则一万两万,多的达成百上千万。专案组曾在黄家发现一个装有6万欧元的信封,但直到接受组织调查,夫妻二人都想不起是谁送的。2015年9月,黄柏青因违规收受巨额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等问题被“双开”,其违纪所得被收缴。
释纪: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只要不登记交公,无论是否产生了影响公正执行的后果,都要受到党纪处分,这是中央为了严格规范党员干部与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之间行为作出的规定。本案中,黄柏青以“人情往来”为名,多次收受本单位或业务相关人员的贿赂,性质恶劣,必然受到党纪的追责。 《条例》第八十四条 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五:王某,某市地税局一名科长,中共党员。一次,分管王某科室的副局长遭遇车祸,受伤住院。王某得知消息后,想去慰问一下,却为拿什么礼品犯了难。朋友提醒,不送礼品,可以直接给现金,一般来说送去200元即可。王某觉得有道理,但又认为“给领导送礼,200元太少”,最终给副局长送去2000元。
释纪:现实中,关于不能收受超过一定限度的礼品,很多党员都有正确的是非观念和纪律认知。但是,对于能否给从事公务的人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却存在认识误区:“只要自己不收,给人送点总没啥大错吧。”殊不知,依据《条例》,不仅收礼不对,不合规矩的送礼,也是错的。王某借看望领导之机,送给领导严重超出当地礼尚往来标准的现金,违反了《条例》第八十四条禁止以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送礼”的规定,应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条例》第八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六:2014年10月9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通报,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被开除党籍和公职。经查,万庆良“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在中央发出通知,要求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之后,仍有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像万庆良一样,不收敛、不收手,违规出入私人会所,其中就包括周本顺、杨卫泽、肖天等人。
释纪:党员干部违规持有高尔夫球卡等会员卡,出入私人会所,这些看上去是“小问题”,实际隐藏着“大祸患”。事实证明,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各类会员卡与私人会所极易成为权钱交易的媒介、滋生腐败的温床。所谓破法必先破纪,腐败问题往往以作风问题开端,作风问题的背后是纪律问题。对此类“歪风”决不能姑息纵容,必须用严明的纪律加强约束。《条例》明确对此类行为进行处分,对党员的约束力明显增强,传递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条例》第八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案例七:贵州电网公司副巡视员王和在2012年至2014年间,王和违规默许其儿子开办的公司,利用王和多年担任领导职务的影响力在所属企业承揽业务谋取利益,未采取措施制止。同时,在王和填报的2013年和2014年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隐瞒了儿子经商办企业的情况。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党组研究决定,给予王和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及降级处分。
释纪:一些国企领导干部采取委托代理、合作经营等方式,将国企盈利业务安排配偶、子女等亲属开办的企业经营,巨额国有资产收益被蚕食。此外,还有国企领导干脆直接安排亲属开办企业,用于转移甚至“洗白”其贪腐所得。《条例》明确规定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也不得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党纪,必将受到应有的制裁。 另根据有关规定,以下四类人员不得买卖股票:(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4)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不得买卖股票。
《条例》第九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八:范某在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在案件指定管辖方面的管理职能,明知其配偶在任职法院辖区内代理案件,仍未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放任其配偶暗中代理其指定管辖到某区法院的案件。范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纪,鉴于其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认识态度较好,愿意接受组织处分,主动申请辞去立案一庭庭长职务,且其配偶已向市司法局办理了停止执业手续。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其记大过处分。
释纪:本条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从业作出了限制性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以权谋私现象以及出现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对符合该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先予以纠正,对拒不纠正、又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根据2000年9月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所谓“经商办企业活动”指的是与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经营活动,包括经办或与他人合办私营经济组织、受聘担任私营经济组织的高级职务、进行有偿社会中介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等。本案中,范某明知配偶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以律师身份代理案件,未严格执行任职回避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可能影响到案件公正审理。鉴于其有自行纠正的行为表现,未予党纪处分,所在单位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分。
《条例》第九十四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九:云南省昆明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谢新松,2009年时任昆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他以工作繁忙、公车接待不方便为由,要求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公司为其配置一辆车。该公司遂购置了一辆帕萨特,供谢新松个人长期使用。2012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任帮办,该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新款帕萨特。看到别人开着新车,谢新松又“眼红”了,便找到上述公司,要求调换过来。于是他又将这辆新款帕萨特占为己有,一直用到案发。
释纪: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本案例中,谢新松身为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加之其他违纪行为,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条例》第九十六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十:2015年4月10日,台州市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石某赴玉环出差。当晚石某等3人接受县局在酒店安排的公款接待,并在席间饮酒,陪餐人员4人,共消费1940元(人均277元)。当晚石某还接受该局用公款安排的夜宵,并在席间饮酒,共消费1260元。2015年5月25日,石某赴玉环出差。当晚石某等3人接受县在酒店安排的公款接待,并在席间饮酒,陪餐人员7人,共消费2020元(人均202元)。2015年6月5日,石某赴玉环出差。次日晚上,石某等2人接受县局安排的公款接待,并在席间饮酒,共消费3900元,陪餐人员6人,后由该局班子成员个人共同支付2450元,公款报销1450元(人均181元)。石某作为党员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玉环出差期间四次参与“酒局”、接受公款夜宵安排和公款超标准接待,造成不良影响。经台州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石某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先后出台了八项规定、六项禁令,要求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本案中,石某在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公款吃喝的形势下,仍然心存侥幸,顶风违纪,在出差期间多次违规接受下属单位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参与“酒局”,公款接待中还存在陪餐人数超标、金额超标等问题,严重违反了党的廉洁纪律,且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应该受到党纪的严肃惩处
《条例》第九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十一:某县青少年宫原主任周某、原副主任常某,违反财经纪律,以教师讲课费、值班补贴、带班补贴、工作补贴等名义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19万余元。2013年至2015年1月,周某提议,并和常某商量决定,以“教师讲课费”、“工作补贴”等名义分24次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128058元;以“家属慰问费”名义向宫内7名工作人员家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7000元;以“值班费”名义分2次向宫内11名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9600元;以“带班补贴”、“考务费”等名义向宫内工作人员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共计49080元。周某作为青少年宫负责人,提议并组织了发放事项的讨论决策,对本单位发生的错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常某作为青少年宫副主任,参与了发放事项的讨论决策,对本单位发生的错误行为负有次要责任。县纪委给予周某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给予常某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自行设定、违规发放各类津贴补贴和福利,大多存在着资金来源不规范等问题。从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曝光的案例来看,虽然中央明令禁止、三令五申,但各地仍有一些单位及其领导存在错误观念和侥幸心理,或照搬以往的惯性做法,或以各种隐性的、变相的方式顶风违纪。这些行为是在慷公家之慨谋取本单位小团体的利益,是对国有资产的侵犯。中央纪委2012年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监察部2013年出台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表现形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015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春节后的第一期《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汇总表》,将“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作为新增项目列入统计,表明中央对这一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的高度重视。违规滥发津补贴、奖金,或者国有企业领导违规自定薪酬,既违反国家财经制度规定,又严重损害社会公平,甚至可能成为滋生腐败问题的温床,必须受到党纪责任追究
《条例》第九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二)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案例十二:2013年5月至12月期间,嘉善县某局原局长徐某借学习考察之机,多次用公款游览景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该局外出学习考察活动,未经班子集体讨论和报县分管领导批准,均由徐某个人决定,并通过旅游中介机构安排,组织并带领局机关及下属单位干部职工分别赴浙江省临安市、舟山市、江苏省苏州市、宜兴市、四川省德阳市等地开展学习考察活动,考察中共安排游览旅游景点6次,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共计人民币78577元。徐某案涉及科级领导干部4人。经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报县委批准,由县纪委进行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徐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副局长王某、张某、原纪检组长陆某等3人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违纪款项全部予以收缴。
释纪:无论是穿上考察、培训的“马甲”,还是打着开会、交流的“幌子”,公款旅游与公款吃喝一样,历来是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也是“四风”整治的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作风问题都与公私有联系,都与公款、公权有关系。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本案中,徐某在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之后,仍借学习考察之名,行游山玩水之实,这种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行为,必须受到党纪的惩处。
《条例》第九十九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案例十三: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4年5月8日至9日,某市党政考察团赴河南省学习考察,考察团9日晚上回到该市后,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某等考察团成员在一处单位食堂接受超标准接待。经所在省省委常委会研究并报中央纪委批准,给予朱某党内警告处分,该市纪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了诫勉谈话。
释纪:自推行“八项规定”和反“四风”以来,各地陆续有不少官员因违纪违规遭处理,这些消息引起热议的原因是,超标准接待的地点在“食堂”。在高压态势下,一些地方官员躲进内部豪华食堂、培训中心、隐蔽会所等地方大吃大喝,违反了“八项规定”精神,也违反了党纪,必将受到一定的制裁。
《条例》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十四:大连市政协副主席杨爱民任大连市民政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违规借用下属企业车辆,违规超标准使用公务用车;任大连市政协副主席期间,违规使用大连市民政局提供的越野车作为公务用车。阜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唐立任阜新市委常委、纪委书记期间,违规使用越野车作为公务用车。两人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违反规定使用公务用车,是明显违反“八项规定”的行为,同时,《条例》也明确作出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本案例中的杨爱民、唐力均违反本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案例十五:李某,某县文化局党委副书记、局长。该局准备召开工作总结大会,当说到去哪开会时,李某率先表态:某著名风景区茂林修竹、空气清新,是不二选择。其他班子成员听后很高兴,纷纷表示赞同。其间,也有人意识到该景区属于禁止召开会议的范围,但考虑到领导已“拍板”,就没提出异议。于是,该县文化局及有关单位80多人包车到该风景区,议程变为早上吃特色餐、上午在景点“考察”、下午登至山顶进行小组交流、晚上自主安排,舒舒服服地“开了两天会”。
释纪: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都要受到追究。本案中,县文化局选择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区为会议地点,而且在会议期间安排的一系列活动,严重违反了会议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中央的要求背道而驰。李某作为提议者和决策者,负有直接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负有领导责任,应视情节给予其警告直至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十六:某局党组书记谢某于2005年以来与温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发展为情人关系,并于2007年开始每月支付温某5000元的生活费。2007年4月至2008年10月,谢某在任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有关事项上提供帮助,其情妇温某收受价值13万余元的尼桑骐达小轿车一辆和现金95000元。另查明,谢某本人还有受贿、贪污、渎职等其他问题。经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给予谢某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纪委给予温某开除党籍处分。
释纪:领导干部手中掌握一定权力,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如果放纵私欲,价值观扭曲,沉湎于灯红酒绿和骄奢淫逸,就会迷失人生的方向,成为权、钱、色的俘虏。纵观一些违纪违法案例,权色、钱色交易往往成为助长腐败的温床,生活腐化与经济腐败、用人腐败如影随形、互为因果。本案中,谢某身为党员领导干部,在金钱和美色的侵蚀下没有经受住考验,一方面长期给予温某钱财与之保持情人关系,一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让温某从中收受财物,情妇成为了其贪污受贿的助推剂。两人一个以权以钱谋色,一个以色谋权谋钱,这不仅仅是道德失范的问题,更侵蚀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均受到了党纪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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