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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的”《条例》 “面前的”镜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解读之四
2016-09-07 13:46:02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内容,我们摘选了部分与实际工作、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案例,重点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以案释纪,推动学习贯彻。本期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重点解读之群众纪律篇。



群众纪律篇


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党在任何时候都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群众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处理党群关系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行为规则。群众纪律是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与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保证,更具有执政党纪律的特色。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单设为一类,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以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破坏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完善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案例一:2014年1月,新昌县某镇组织开展困难党员慰问工作。在此过程中,某村两名困难群众的慰问金由村支部书记王某联系发放,其中某自然村梁某户由该自然村负责人唐某发放。2014年2月至4月,村支书王某曾两次询问唐某是否将慰问金发放到位,唐某回答已发放。后经调查,唐某未将慰问金发放至梁某处。唐某身为共产党员,违反规定扣留群众财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释纪: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政治优势。党章要求党员“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这是党的群众纪律最根本的要求和体现。在以上案例中,刘某、唐某都处在基层一线,不但不好好服务群众,反而有的雁过拔毛、摊派费用,有的与民争利、克扣群众财物,败坏了我们党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关系。人心向背是最大的政治。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形象观感来自于每一个党员个体的行为表现,党的形象需要每一个党员来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要加大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力度,务必取得让群众比较满意的成效。本条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既给广大党员干部画出了红线,也为群众更好地监督党员干部指明了方向。


      《条例》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二:安吉县某村原党支部委员解某,得知凭县交通局批复文件可申报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指标后,便据此批复文件补办了征用村土地的协议书。2013年3月底,县国土资源局将38个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指标下拨给该村。解某考虑到其父母、姑姑年事已高,便向村委会提出将其中3个名额分配给其父母和姑姑。村班子成员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情况下擅自同意,使得解某的亲属顺利参保。2013年10月,安吉县纪委接到群众举报,责成镇纪委对该村村干部违规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问题进行调查。2014年8月,镇纪委给予解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释纪: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是国家保护失地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解某却在社会保障工作中违反规定和纪律,利用职权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受到党纪处分,这应该使人警醒。党员干部一定要摆正原则与亲情的关系,绝不能让讲亲情超越原则,绝不能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案例三:赵某,某派出所户籍民警,中共党员。一天,辖区一名群众来派出所为刚出生的孩子上户口。当天,赵某刚刚受到领导批评,心中不悦,在审核相关材料时,表现出明显的不耐烦,一会儿说这个材料不行、那个材料不对,一会儿又说要盖这个章、签那个字,让群众一趟趟来回奔波。事后,群众在网上发帖诉苦,引发网民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释纪: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是党章的明确要求。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党员干部不作为的问题较为突出,群众反映强烈。赵某身为户籍民警、中共党员,把个人不良情绪掺杂到工作中,在工作中表现出明显的不耐烦,并一次次刁难群众,导致群众一趟趟来回奔波,让群众误工、费时、伤神,造成恶劣影响。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只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却是官僚作风、特权思想的表现。对这种对群众诉求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行为,应根据《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党纪处分。


      《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四:江苏省南京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季建业曾被群众称为“推土机市长”,并送绰号“季挖挖”。据媒体报道,季建业上任南京市长后,不顾反对声音强烈,一意孤行,大搞城市建设,民怨沸腾,他动用3.8亿元整治市内主要道路,相关开支未经南京市人大批准。季建业主张砍伐市区梧桐树一度引发群体性事件,2010年7月28日,因施工挖断地下丙烯管道引发震撼全城的大爆炸。季建业还因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移交司法机关。2015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

释纪:透过“季挖挖”这个绰号,能看到季建业霸道的行事风格和性格特点,读出群众对其从政行为的评价,背后是季建业浓重的“官本位”思想和漠视群众利益、不站在群众立场思考问题的作风。在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职位上升了,离群众反而远了,干事决策习惯于独断专行,罔顾民意、不与群众商量甚至凌驾于群众之上,也违背了法治精神。这是每一个党员干部必须警醒的。本条关于群众纪律的规定指向“四风”问题中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警示党员干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案例五:贵州省江口县太平镇梵净山村的刘福恩每个季度都请人推着自己到村委会大楼的公开栏前驻足,看自己申请的危房改造补助款到没到。67岁的他患了脑梗,2013年的一场火灾又把他的木房子烧毁,靠14000元的捐赠款,重新立了一所木架房,暂为居所,同时,向国家申请了危房改造补助。刘福恩不知道,国家下拨给他的19800元建房补助,早就被村委会主任姜山截留了。申请、发放危房改造资金,按规定要季度公开的,但调查组到村里调查时,村务公开栏上张贴的泛黄的纸张还是一年前的。“当时心里感觉这个钱拿了也没人知道,没人管。”姜山在接受组织调查时说,没有公开、缺乏监督,让其心存侥幸、有恃无恐。

释纪: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厂务村务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是加强民主监督,治理群众身边的腐败和“四风”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条款是《条例》新增加的内容,旨在更好地加强监督,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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