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财政部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挂牌前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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